工商時報【記者譚淑珍╱台北報導】 飛利浦、新力與太陽誘電三家公司的CD-R授權金一案,是公平法實施20年來具指標性的案例之一,前大法官廖義男昨日指出,雖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公平會的判決,但是在判決文中還是認定了聯合授權可使授權的公司,在特定商品的專利技術市場上形成壟斷。 他說,最高行政法院的這項認定所代表的意義是:即使專利授權契約中明定授權金的計價方式,一旦市場價格有顯著變動時,就應給予對方重新談判價格的機會,否則,就是權利的濫用。 這件CD-R專利權業者有無聯合行為、獨占市場的行政訴訟,從公平會作成處分,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,足足打了6年多的行政救濟與訴訟。 廖義男昨天是在「公平法施行20周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」中,就20年來指標性的行政法院裁判的專題演講中,就2000年國內業者巨擘科技、達緻、博新等公司指控飛利浦、新力與日商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共同決定授權金價格,以聯合授權方式,取得在台的CD-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,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,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與獨占等。 當時,公平會在受理調查後也認定,飛利浦等三公司聯合授權,又共同決定授權金價格,是聯合行為。同時,因為聯合授權而取得在台灣CD-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後,在市場價格大幅滑落時,繼續維持原授權價格,是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。 不過,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不服公平會的裁定並提起行政訴願,一路訟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公平會的裁定被駁回。 廖義男說,駁回的理由,主要就公平會認定的聯合與獨占的事證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三家公司各擁CD-R可錄式光碟的相關專利技術,彼此間具有互補性,卻不具有替代的可能性,因此,三家不存在競爭關係,既然不是競爭關係,就不存在聯合行為。 但是,他說,行政法院的承認聯合授權,可使授權的公司在特定商品的專利技術市場上形成壟斷,也認定三家公司是「不當維持」授權金的價格,只是,其不當維持價格期間,剛好橫跨新舊法,而公平會因依舊法而被駁回。 廖義男因此指出,這項判例值得注意的是,當必須共同使用多項互補性的專利技術,才能生產製造特定商品時的聯合授權,並不構成聯合行為,但是,因聯合授權而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時,若有「不當維持」價格的行為時,就會被認定是濫用市場優勢地位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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